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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防伪技术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以及与它们有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核查和评定方法,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防伪技术产品(可含配套识读系统),包括防伪标识,结构和(或)包装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材料,计算机—多媒体数字信息防伪技术产品,生物特征识别防伪技术产品等。
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各类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17000—1997  防伪全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001.1—1997  防伪油墨  第一部分:紫外激发荧光油墨(胶版、凸版印刷)技术条件
GB/T 17003.1—1997 安全防伪纸  第一部分:证券  证件用纸
GB/T 17004—1997  防伪技术术语
GB/T 17121—1997  防伪印油  第1部分:紫外激发荧光防伪渗透印油技术条件
GB/T 18733—2002  防伪全息纸
GB/T 18734—2002  防伪全息烫印箔
GB/T 18751—2002  磁性防伪油墨
GB/T 18752—2002  热敏变色防伪油墨
GB/T 18753—2002  日光激发变色防伪油墨
GB/T 18754—2002  凹版印刷紫外激发荧光防伪油墨
GB/T 18758—2002  防伪核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伪技术产品  anti-counterfeiting technical product
以防伪为目的,采用防伪技术制造的,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3.2
防伪标识  anti-counterfeiting label
能粘贴、印刷或转移到标的物表面、标的物的包装物或附属物上,具有防伪功能的标识。
3.3
结构和(或)包装防伪技术产品  anti-counterfeiting technical product of structure and package
利用结构和(或)包装达到防伪目的的防伪技术产品。
3.4
防伪材料  anti-counterfeiting material
具有防伪功能的材料。
3.5
计算机—多媒体数字信息防伪技术产品    computer science based multichannel anti-counterfeiting product
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数字信息系统实现真伪识别的防伪技术产品。
3.6
生物特征识别防伪技术产品  anti-counterfeiting technical product of biologic feature of identification
利用生物(含人体)特征进行真伪识别的产品。
3.7
身份惟一性  uni-identification
指防伪技术产品防伪识别特征的惟一性和不可转移性。
3.8
稳定期  guaranty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防伪技术产品的防伪识别特征可持续保持的最短时间。
3.9
安全期  time of safety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防伪技术产品防伪识别特征被成功仿制的最短时间。
3.10
使用适应性  adaptability of application
防伪技术产品的防伪识别特征能与标的物或服务对象使用要求相适应的能力。
4  分类
4.1  防伪标识(可含配套识读系统)
4.1.1  全息防伪标识
利用全息技术制成的防伪标识,一般包括:
a)模压全息防伪标识 ;
b)体积型反射全息防伪标识。
4.1.2  光学薄膜防伪标识
利用多层光学增反膜系制成的防伪标识。
4.1.3  双卡防伪标识
利用解码卡和隐藏文卡读出隐藏图文信息的防伪标识,一般包括:
a)莫尔条纹双卡防伪标识 ;
b)核径迹双卡防伪标识 ;
c)偏振光双卡防伪标识。
4.1.4  集成照相防伪标识
由柱镜栅和集成照相编码图两部分组合而成的防伪标识。
4.1.5  图形输出激光防伪标识
利用激光束在标的物表面形成的防伪标识。
4.1.6  重离子微孔防伪标识
利用重离子辐照有机薄膜,经蚀刻形成微孔图文的防伪标识。
4.1.7  印刷防伪标识
利用防伪印刷技术和(或)防伪印刷材料制成的防伪标识。
4.1.8  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
利用具有回归反射特性的材料制成的防伪标识。
4.1.9   阴阳图文揭露防伪标识
表层和次层各有互补阴阳图文的防伪标识。
4.1.10  磁码防伪标识
利用磁性油墨以印刷方式制成的防伪标识。
4.1.11  覆盖层防伪标识
利用覆盖层覆盖有惟一对应的数码或图文信息的防伪标识。该标识分刮开式和揭启式两种。
4.1.12  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
利用可识别标记及其分布特性所制成的防伪标识。
4.1.13  其他防伪标识
4.2  结构和(或)包装防伪技术产品
利用结构和(或)包装达到防伪目的的防伪技术产品。
4.3   防伪材料
4.3.1  防伪纸
具有防伪功能的纸,一般包括:
a)纤维纸
在纸张内分布有明显可见的纤维或荧光纤维的纸张。
b)水印纸
利用纸中各处纸浆厚薄不同而制成的、在可见光透射下可显示图文的纸张。
c)核水印纸
以纸为基材以核径迹显示图文形成的水印纸。
d)安全线纸
纸张内带有小圆片、微粒、纤维、丝带、全息图、安全线的纸。
e)剥离易碎纸
附着标的物后,剥离即碎的纸张。
f)防擦(刮)涂改纸
可用来防止擦(刮)去纸上信息的纸。
g)防复印纸
不能通过复印手段对该纸上的信息进行复制或仿制的纸。
h)防涂改复写纸
经书写或打印即可一次性获得正面为阳文、背面为阴文的纸张。
i)防伪全息纸
以纸为基材的全息产品,分转移型和非转移型两种。
j)其他防伪纸
4.3.2  防伪膜
a)防伪全息膜
以塑料膜为基材的、具有防伪功能的全息产品,其种类一般包括:
——镀铝防伪全息膜:带有防伪全息信息层的镀铝塑料膜。
——透明防伪全息膜:带有防伪全息信息层的透明塑料膜。
——防伪全息烫印膜:以塑料为基材,可以用烫印法把防伪全息信息转移到纸或其他物件上的防伪全息膜。
b)重离子微孔膜
c)其他防伪膜
4.3.3  防伪油墨
具有防伪性能的油墨,一般包括:
a)凹印防伪油墨 :
——雕刻凹印油墨 ;
——凹印金属油墨。
b)光学可变防伪油墨。
c)光敏防伪油墨 :
——紫外激发荧光防伪油墨 ;
——日光激发变色防伪油墨 ;
——红外防伪油墨。
d)电致发光油墨。
e)热敏防伪油墨。
f)压敏防伪油墨。
g)水敏防伪油墨。
h)磁性防伪油墨。
i)核元素防伪油墨。
j)防涂改防伪油墨。
k)其他防伪油墨。
4.3.4  防伪印油
具有防伪功能的印油,一般包括:
a)紫外激发荧光防伪渗透印油 ;
b)其他防伪印油。
4.3.5  其他防伪材料
4.4  计算机—多媒体数字信息防伪技术产品
4.4.1  数字信息核验防伪系统
4.4.2  防伪集成电路(IC)卡及识读系统
4.4.3  带加密智能点防伪技术产品及识读系统
4.4.4  水印磁卡及识读系统
4.4.5  防伪条形码及识读系统
4.4.6  防伪光卡及识读系统
4.4.7  其他计算机—多媒体数字信息防伪技术产品
4.5  生物特征识别防伪技术产品
4.5.1  人体特征识别防伪技术产品
利用人体特征(如指纹、掌纹、虹膜、声纹、面容、红外热像等)进行真伪识别的防伪技术产品。
4.5.2  生物脱氧核糖核酸(DNA)识别防伪技术产品
利用生物脱氧核糖核酸(DNA)进行真伪识别的防伪技术产品。
4.5.3  其他生物特征识别防伪技术产品
4.6  其他防伪技术产品
5  要求
5.1  防伪力度
防伪技术产品的防伪力度应不小于60。防伪力度由防伪识别特征的数量、防伪技术独占性的数量、仿制难度和仿制成本大小4因素构成。各单一因素应达到的条件和防伪力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防伪力度综合判定按表1的1~4项进行累计,分为:
A级97~100;
B级90~96;
C级75~89;
D级60~74。
5.2  身份惟一性
防伪技术产品应具有不低于D级的身份惟一性。身份惟一性的检查项目和分级指标见表2。在表2中,分级指标越高,身份惟一性越优越。
5.3  稳定期
防伪技术产品的防伪识别特征应具有不低于D级的稳定期,其具体要求见表3。
5.4  识别性能
防伪技术产品应具有不低于D级的识别性能,其具体要求见表4。
识别性能按表4所列4项中取低级别项目确定。
5.5  使用适应性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适应性应能满足产品或标的物的要求。具体要求在防伪技术产品标准中规定。
5.6  使用环境要求
防伪技术产品的防伪性能应能满足标的物的正常使用环境要求。具体要求在防伪技术产品标准中规定。
5.7  技术安全保密性
防伪技术产品应具有技术安全保密性,具体要求在防伪技术产品标准中规定。
5.8  安全期
生产企业应向用户提供防伪技术产品的安全期。安全期的具体要求见表5。
6  试验、核查和评定方法
6.1  防伪力度的检查方法
防伪力度(见5.1)按表1中第1项至第4项检查所得防伪力度之和确定。
6.1.1  防伪识别特征的数量按防伪技术产品的实际防伪识别特征数逐项核定。
6.1.2  防伪技术独占性的数量通过核查企业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确定。
6.1.3  防伪技术仿制难度通过对防伪技术所涉及的学科数量,仿制所需技术装备和手段的先进程度,原理泄漏后对降低仿制难度的影响大小及复制难易等4个方面,由不少于3名已注册的防伪专家评定。
6.1.4  仿制成本的大小由专家对企业提供的仿制设备和场地成本、人工及材料成本综合评定。
6.2  身份惟一性的检查方法
6.2.1  防伪标识的不可转移率和(或)信息不完整率用手工法检查并应符合表2规定。
6.2.2  结构和包装防伪技术产品的身份惟一性采用手工法检查。检查时,当结构或包装物被正常打开时,其防伪功能即行破坏的比率应符合表2规定。
6.2.3  防伪材料的身份惟一性,用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效证明(应说明使用该种特性防伪材料的用户数量)来检查,并符合表2规定。
6.2.4  计算机—多媒体数字信息防伪技术产品的身份惟一性,通过产品个体信息的惟一性来检查。具体方法按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的规定。
6.2.5  生物特征识别防伪技术产品的身份惟一性,通过被检对象的生物(含人体)特征识别数检查,并符合表2规定。
6.3  稳定期的检查方法
防伪识别特征的稳定期(见5.3)按防伪技术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查。
6.4  识别性能的检查方法
识别性能(见5.4)用相关识别仪器(机读)或人工(非机读)法按制造厂提供的说明和表4的要求进行检查。实验时,受检产品的样本大小和识别时间由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确定。
6.5  使用适应性的检查方法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适应性(见5.5)按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的规定检查。
6.6  使用环境要求的检查方法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环境要求(见5.6)按标的物所规定的使用环境试验方法检查,具体要求在防伪技术产品标准中规定。
6.7  技术安全保密性的检查方法
技术安全保密性(见5.7)用核查法检查。全部符合要求者为合格。
6.8  安全期的检查方法
安全期(见5.8)用信息反馈来检查。如果生产企业在安全期内没有用户投诉,则该项要求为合格。如有用户投诉并得到核实,则为不合格。
7  验收规则
7.1  试验种类
为了检验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是否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应对防伪技术产品进行交收试验(出厂试验)、例行试验和定型试验(型式试验)。
7.2  交收试验
7.2.1  试验对象、抽样地点和方法,检验批
交收试验是针对产品的加工缺陷进行的一种检验。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每一批防伪技术产品,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从生产线或成品库内随机抽样进行检查。同时提交验收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7.2.2  试验项目
防伪技术产品交收试验的试验项目为身份惟一性检查(见6.2),识别性能检查(见6.4),使用适应性检查(见6.5)以及在相应防伪技术产品标准或分标准中规定的外观、规格、机械性能、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系统安全等质量指标以及包装和运输条件检查,具体方法应在相应防伪技术产品标准或分标准中规定。
7.2.3  抽样方案
防伪技术产品交收试验的抽样方案应采用GB/T 2828.1一般检查水平Ⅱ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防伪技术产品交收试验的合格质量水平(AQL)应按受检项目的缺陷性质,取不同数值。对于可能造成重缺陷的受检项目,AQL取1.5(不包括本标准4.4计算机—多媒体数字信息防伪技术产品),对于轻缺陷受检项目,AQL值取6.5。
本标准所列的交收试验项目(6.2、6.4和6.5)的AQL值取1.5。
交收试验的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在防伪技术产品标准中规定。
7.3  例行试验
7.3.1  试验对象、抽样地点和方法
例行试验是针对产品设计缺陷和技术安全保密性进行的检验。例行试验中检查设计缺陷的试验样品应从交收试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3.2  试验项目
例行试验的试验项目为防伪力度检查(见6.1),防伪性能的稳定期检查(见6.3),使用环境要求检查(见6.6),技术安全保密性检查(见6.7),安全期检查(见6.8)以及在相应防伪技术产品标准中与产品的设计、制造工艺或原材料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的机械、物理和化学性能检查。
7.3.3  抽样方案
例行试验中,检查设计缺陷试验项目的抽样方案应采用GB/T 2829中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应按受检项目的缺陷性质取不同数值。对可能产生致命缺陷或给社会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的受检项目应进行全检或取RQL值为1.0,对可能产生重缺陷的检查项目RQL值为20,对可能产生轻缺陷的检验项目RQL值取40。
例行试验的样品大小和判定数组在防伪技术产品标准中规定。
本标准中作为例行试验项目的防伪力度检查(见6.1)、防伪性能的稳定期检查(见6.3)和使用环境性能检查(见6.6)的RQL值均取20。技术安全保密性检查(见6.7)必须按技术安全保密性的全部要求逐项检查全部通过,安全期在保证期内应无有效投诉。只有在防伪力度、使用环境性能、防伪性能的稳定期、技术安全保密性、安全期以及防伪技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其他例行试验项目均合格,例行试验才算合格。
7.3.4  试验周期
例行试验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每当防伪技术产品的产品结构、制造工艺或主要材料变更,或当该规格产品停产半年以上而又恢复生产,以及技术安全性和安全期作重大改变时,均应进行例行试验。
7.3.5  不合格品处理办法和恢复生产条件
例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应停止生产和销售。已销售的产品应进行召回。此时生产企业应针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直至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验收。
7.4  定型试验(型式试验)
定型试验(型式试验)是针对产品的设计缺陷和加工缺陷而同时进行的检验。每当新试制投产的防伪技术产品,或当产品的设计、制造工艺或主要原材料作重大更改时,均应进行定型试验。定型试验的试验样品应从生产线终端或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定型试验的试验样品完全符合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的全部试验要求时,该批样品才算合格。
7.5  防伪技术产品综合质量评价
见附录A。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标识
在防伪技术产品或其内包装物上均应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标识:
a)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使用防伪技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如需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外文时,其汉浯拼音字母或外文均应小于汉字。
b)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c)生产日期。
d)安全期。
8.2  包装
8.2.1  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应能保证产品不受运输、贮存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坏。可根据具体防伪技术产品的特点,确定包装物的形式、尺寸和材质,并在防伪技术产品标准中具体规定。
8.2.2  防伪技术产品的外包装物上应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标识 :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生产者名称、地址和电话。
c)产品数量。
d)产品质量符合的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编号。
e)净质量和毛质量。
f )运输标识。
g)外包装物尺寸。
8.3  合格证
每一包装物内均应附有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质量符合的标准名称和编号。
c)生产日期。
d)检验日期。
e)安全期。
f )检验者签章。
8.4  运输
防伪技术产品应能采用正常运输工具进行运输。运输时应符合8.2.2f )中所规定的要求。
8.5  贮存
防伪技术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防潮和防火的仓库内。仓库内的室温和相对湿度应满足防伪技术产品的贮存要求。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综合等级的确定方法
防伪技术产品在本标准5.1至5.8要求均合格的基础上,可对防伪力度(5.1)、身份惟一性(5.2)、稳定期(5.3)、识别性能(5.4)和安全期(5.8)5项要求实行质量综合分级。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综合等级不应低于Ⅳ级,详见表A.1。
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综合等级由对本标准5.1至5.4和5.8所列5个单项的检查结果及表A.1规定分值之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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